不过,上海信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表示,国内航空公司在疫情期间应继续执行民航局关于民用票务服务的相关规定,按照合理标准推迟航班。无法购买的机票应退票。退款系统有效。基于双方谅解的原则,在旅客符合合理退票要求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应对优惠券的使用设定条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无需对期限、里程等设定严格的限制。如果航空公司无法提供现金退款,这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对于因传染病爆发导致的自愿退票,航空公司基于“诚信服务”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优惠券使用时间或放宽用户限制,以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可以设置诸如此类的优惠条件。愿意接受。
上海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兰霞认为,如果消费者通过中国机票代理商购买国际机票,且分析是在中国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则在涉及到机票购买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时运输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第《合同法》号第94条的规定终止运输合同。合同解除后,若合同尚未履行,则履行终止;若合同已履行,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已支付机票费用的消费者可以在运输合同终止后向航空公司要求退款。航空公司退回的优惠券只是退还机票费用的一种方式。这种使用优惠券作为代币的方式,在适用范围和流通渠道上存在不一致,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由于国际旅行和商务旅行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是日常活动,优惠券兑换率极低,可能会导致虚假损失。使用优惠券而不返还现金是不合理的。
不过,胡兰霞表示,考虑到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航空公司可以扩大代金券的使用条件,调整现金退票的折扣率,让消费者根据需要选择现金退票。他建议可以。提供一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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