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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再囧途之泰囧》
时代网新闻导演徐峥的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于2012年上映,票房12.67亿,位居当时内地影史票房冠军。然而,它的受欢迎也招致了批评,该片的五位制片人和徐峥被版权所有者起诉,版权号为《人在囧途》。
五年后,经过两次审判,此案终于结案。最高人民法院第《泰囧》号、第《反不正当竞争法》号判决徐峥及光线传媒、真乐岛公司等五家制片人诉著作权人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责令其赔偿5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的所有者。
对于《人在囧途》是否为“知名产品”以及被告是否不正当利用《人在囧途》先前的商誉,双方存在分歧。
法院认为,在判断一部电影是否为知名产品时,电影的文化特征,特别是票房收入水平,对营销方式、渠道、环境、档期等有重大影响。在判断一部电影是否是知名产品时,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做出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依靠票房排名和获奖历史。010至30000为“名优产品”。
被指控的“人们又在去泰国的路上”与知名产品名称“人们在去泰国的路上”同义,同时是《人在囧途》的导演、主演、制片人等有。官方声明中使用“人们又上路泰国了”,而“囧”与“人们又上路羞耻”联系在一起,容易迷惑消费者,可能会利用《人在囧途》之前的商誉。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
法院裁定,《人再囧途之泰囧》在发布初期因相关方混淆而引起广泛关注,但毫无疑问,这是受到华其莎已经开始准备生产《人在囧途》的影响。指出。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将受到损害。
《人再囧途之泰囧》
华旗公司主张五被告连带赔偿本案发生的公证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共计40,406.70元。对于合理费用,被告质疑其合理性和相关性,但未提供充分理由,也未承认相关票据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对华旗公司合理费用作出判决,判给全额费用。
尽管华旗公司辩称其索赔依据主要是被告的利润,但华旗公司提交的有关索赔金额的证据主要与光线传媒公司的经济利益以及电影《010-》的票房收入有关。由于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参与该事件,法院将根据五方当事人的性质、期间、影响范围以及主观过失程度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华旗莎声称,被告1亿元的不正当竞争赔偿金额过高,不能充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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