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邮寄贵重物品没有保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能否获得全额赔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批有关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之一。涉及未投保货物损坏索赔纠纷。
2023年4月,张女士通过小程序在线下单,委托某铜官公司东莞分公司及某铜官公司将珠宝首饰从广东省东莞市发货至山东省青岛市。成交价为18920元。
然而,当收件人收到物品时,快递外箱破损且有破洞,经现场检查并对比寄送内容后,发现部分首饰缺失或损坏、缺失。事实确实如此。 9045元。
随后,张先生向某快递东莞分公司和某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上述损失,但后者声称该快件没有按照《未投保赔偿规定》的内容投保。快速传送。”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某快递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某快递公司只需赔偿原告最多300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有效判决如下:《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寄件人仔细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并提供递送服务” “应该提醒他们遵守禁令。”在填写快件运单及限制运送货物的相关条款,并告知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服务项目之前,请注意,本例中,船公司的网上订单操作流程并没有直接全面地显示。快递服务条款和条件,并没有告知张先生价格保险条款,选择了“无价格保证”,并且“无价格保证”文字以灰色小字体显示,而不是其他黑色字体。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价格保障政策一栏没有任何说明文字。下单前仅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寄件服务与隐私协议》”并不足以证明东莞分公司及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我先生没有通知您。张先生辩称,价格保证条款涉及重大利益,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根据第《快递暂行条例》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第832条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存在违约、损失、过失等情形,东莞分公司及东莞某分公司将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6331.5元。
互联网时代,通过小程序承包快递服务已司空见惯。法院认为,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作为标准条款和条件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采用合理方式通知对方关注与对方有利害关系的条款和条件。党指出这是必要的。或减轻其责任。本案中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为了在订立合同时引起对方注意价格保证条款,未使用通常会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显示。要么他们只是简单地设置了一个复选框,声称他们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要么他们的解释义务依据不足。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宪章通讯员:广东法律出版社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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