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空间、微信朋友圈
网络空间中需要授权访问的信息
是否配置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
,有必要对网络空间进行全面分析。
主要目的、信息上传时间、披露情况
基于专利申请日期之前信息的其他因素
判断的标准是人民愿意能否得到。如果需要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则可以被认为可供任何人使用;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网络空间不向公众开放或仅对某些人开放。
本案基本事实是,刘某胜系专利号为ZL201530515149.*、名称为“电源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2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5月4日。 2023年12月11日,潮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一,即第4291号公证*副本。公证书第4291号*记录了我所委托代理人进入涉案QQ空间并取证的过程。这个空间有很多产品相册,其中上传了铁支架的照片。 2015年1月3日,显示权限改为“所有人可见”,并附上网友查询记录。潮州电子科技公司认为,涉案QQ空间中展示的铁支架图片属于现有设计,该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8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诉讼决定书)。
没有证据表明涉案QQ空间对公众开放,其中的照片不能作为本专利中的现有设计,决定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潮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不服诉讼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诉讼决定。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下发(2023)京知产字第7134号:
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谴责决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潮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作出新决定。
二审:刘某胜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2日作出(2023)最高人民法院知行中第422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考虑到QQ空间的主要用途、照片上传时间、宣传情况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对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的问题作出判决。必须全面考虑照片,以确定信息是否以及何时公开。
本案中,第一个问题是与事件相关的QQ空间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根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的第4291号公证书附件一,本案QQ空间相册中显示的所有内容均为产品指示。相册将于2015年1月3日上传。权限显示为“所有人”,虽然需要添加QQ空间为好友才能查看,但可以看到普通大众也可以通过添加好友来获取产品照片。尽管用户专门过滤好友添加请求,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添加的好友必须遵守保密义务。因此,加入QQ空间的好友并不是特定的人。
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
,事件涉及的QQ空间中相关商品的照片已公开,如无相反证据,系统显示的照片上传时间即为发布时间。二、关于与本案有关的QQ空间的使用问题。潮州市电子科技公司向一审提交的第0801*号公证书是附件一的补充证据,可用于确认案件事实。 0801*号公证书进一步证明涉案QQ空间具有商业用途,涉案QQ空间相册权限说明全文为“允许公开查看/复制”。分享、圈住参与者/展示相机型号、拍摄时间”。
专辑于2015年1月3日创建并更新。相册下方有2条评论询问产品信息,评论时间为2015年1月3日。 “允许转载分享”是指一旦添加好友,就可以再次传播相册内容。这进一步证明该专辑已向不特定人数发布,且该专辑的上传时间即为发布时间。因此,QQ空间相册的上传时间为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册中的产品照片为公众所知,QQ空间主要用于商业目的,宣传产品,保密,不用于个人使用。
对于主要用于商业目的的QQ空间,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不向公众开放或者仅对特定人群开放,否则可以推定该空间向公众开放。与该事件相关的QQ空间相册内容上传后已向不限人数公开,并向公众开放。
因此,为判定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将相簿记载的外观设计视为现有外观设计。
相关法律法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号第23条第2项(本案准用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号法律第23条第2款)
结论因此,即使是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相对私密的软件圈子里,在申请专利之前也不要太轻易地推销自己的产品。因此,如果您近期有产品需要申请专利,或者您不熟悉专利申请的流程和要求,请联系我们,我们鼓励您拥有深厚的专利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业团队。联系我们。提供全面、准确、高效的专利咨询和解决方案,帮助申请人顺利完成专利申请流程,有效维护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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