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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独家直播他人赛事,虽不能主张侵犯版权,但因不正当竞争而要求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DOTA2是一款由美国Valve公司开发的世界著名电子竞技网络游戏,该游戏在中国大陆的代理运营公司是完美时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4年,耀宇公司与某游戏运营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管理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通过协议,耀宇公司获得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负责赛事的实施和管理(运动员管理、赛事推广、场地租赁和建设布置、器材租赁和购买、主持人招募) 。活动主办、后勤保障、节目拍摄/制作、直播、轮播、点播等)。
斗鱼公司通过客户端观看模式截取事件镜头,未经许可添加到主播评论中,实时直播与该事件相关的事件。耀鱼公司认为,斗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耀鱼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斗鱼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斗鱼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命令指示我这样做。 800万元以上。
判断
第一个例子:
一、斗鱼公司赔偿耀鱼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法维权费用10万元,共计110万元,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
2、为消除不正当竞争给耀鱼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斗鱼公司将在“斗鱼”网站(网址:www.douyutv.com)首页显着位置张贴声明,并保存必须连续10天。声明的内容、在页面中的位置、页面面积的百分比须经初审法院审查同意,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生效。若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斗鱼承担。
3、驳回耀宇公司剩余诉讼请求。
第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斗鱼公司是否侵犯耀鱼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著作权?
2、斗鱼公司是否对耀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的解释
1、关于斗鱼公司是否侵犯耀鱼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著作权。
本案中,妖鱼主张的视频播放权不属于法定著作权,游戏画面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界定的著作权作品,因此妖鱼不符合著作权执行主体的条件,存在明显缺陷。因此,耀鱼公司主张斗鱼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斗鱼有限公司与耀鱼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耀宇公司经有效批准获得DOTA2二级联赛和亚洲杯赛事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视频转播权。上述DOTA2亚洲杯赛事是耀宇公司参与的真实DOTA2亚洲邀请赛。中国大陆独家视频版权
其次,电子竞技网络游戏进入市场后,具有商品属性,其开发商、运营商等相关方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游戏比赛交给他人使用;允许他人对游戏比赛进行独家视频转播等,通过主办、转播比赛,损害了游戏本身及其开发商、运营商、赛事组织者、赛事转播商等人的利益,可以提高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组织。这使得上述实体可以通过广告、网站流量增长、再许可等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由于耀宇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人员等费用举办该赛事,耀宇公司作为其行使转播权的补偿之一,获得了该赛事的视频独家转播权。涉案公司无疑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质,耀宇公司可能从中获得的商誉和一定的经济利益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保护,是一种财产民事利益。结合法律与耀宇公司的诉讼称,其可以依法提供不正当竞争保护。
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必须遵守公认的自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披露的事实,妖鱼公司与斗鱼公司均为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的专业运营商,明显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且斗鱼公司对此次活动进行了赞助。耀鱼公司拥有独家视频转播权,支付巨额费用举办比赛,并获得与其赞助的游戏比赛相关的转播许可,这是视频网站行业的常见做法。还有一些情况下,用户未经许可,提供了相关赛事的部分比赛直播视频。
斗鱼公司直播本次事件,直接损害了耀鱼公司通过独家行使转播权所能提供的市场竞争优势,以及这种市场竞争优势所拥有的商誉,侵犯了经济利益等。妖鱼公司所获得的合法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对商业实践的影响
随着电子竞技游戏行业的发展,与该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第《反不正当竞争法》号规定的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效和限制也越来越多。显。本案主要涉及电子竞技游戏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未经授权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的法律判断。虽然被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的具体行为,但该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是否损害合法经营;判断的基本标准是其他企业的权益,即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是否会被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是否会破坏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作为国内首例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线上直播纠纷案件,
本案的判决将为我国快速发展的电子竞技游戏行业带来良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只有合法、有序、自由竞争才能保证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3年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之一,被上海法院评为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市场交易要求经营者坚持自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产品或者服务(以下称产品,包括服务)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原料、性能、用途、生产者、保质期、原产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造成误导。
广告企业不得在不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代理、策划、制作或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失,造成侵权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所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被侵权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因调查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追究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一)停止侵权行为。
(2)清除障碍物。
(3)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六)损失赔偿
(7)道歉。
(八)消除后果,恢复名誉。
上述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2015)胡世民终字641号
陈述
由于日本不是英美法系国家,类似案件的审判和判决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个别案件的内容差异较大,不宜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本公众号对各类案件判决书的梳理和解读,旨在为更广泛的受众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公众号并不意味着本人同意或认可其观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援引或者参照这些裁判规则。
结尾
关注今日头条,了解数字经济的实践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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