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竟然强迫女友与狗发生性关系,并录下视频,并威胁要给她父亲看,因为他怀疑女友与另一个男人出轨,我相信有这样扭曲心理的人。请远离!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陈某于2023年3月相识,4月确立恋人关系。陈女士于6月中旬搬入刘先生家,期间刘女士多次询问陈女士有多少个男朋友,她一度回答说有两个,后来又回答说有四个。 7月初的一天,刘某查看陈某的人人网账号,怀疑陈某与另一名男子有染。过程中,刘某扇了陈某的脸、身体,并向陈某的胸口吐口水。
7月28日,刘先生到家中寻找陈先生,陈先生随父亲下楼。刘先生威胁陈先生给他看陈先生的视频,而陈先生的父亲因心脏病发作坐在地上,担心刘先生继续找麻烦。我父亲回家遇见了Ryu先生。我回到了刘家。回家后,刘某将陈某推倒在床上,并将一根冰柱插入陈某体内。次日,陈某回到家后,将上述事实告诉了父母,并报了警。分析:1、刘先生犯有强迫猥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对妇女实施性侵犯、侮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伤害、殴打女性被害人,危及被害人的安全和人身自由,使被害人无力反抗的方法。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心理胁迫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屈服而不反抗的手段。例如,威胁要杀死受害人或伤害受害人的亲属,威胁要揭露受害人的隐私,利用权威、教养、从属地位或妇女孤立无权的环境进行胁迫等。
“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武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人无法反抗的方法。例如,利用妇女患病或者睡眠状态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或者以醉酒、麻醉等方式猥亵、侮辱妇女。
本案中,受害人和证人均承认,刘先生此前曾数次殴打陈先生,陈先生称刘先生曾要求他与狗发生性关系,但他并没有他表示,他之所以遵守,是因为他害怕,这与事件的情况相符。被“强迫”。
所谓“淫秽”,是指以性交以外的方式,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而进行的淫秽行为。
本案中,刘某为了满足其变态的性欲,强迫陈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极其恶毒,对陈先生造成了性侮辱。
综上,刘某采用胁迫手段对陈某实施猥亵行为,侵犯了陈某的性羞耻感,应构成强迫猥亵罪。 2、刘某犯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6条:“以暴力、强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反抗的勇气,或者利用妇女的无知和无力反抗的手段进行反抗,或者利用妇女的通奸机会。
本案中,刘某与陈某处于恋爱关系,但对刘某而言,上述关系并不影响强奸罪成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视频显示,刘先生强迫陈先生与狗发生性关系后,刘先生全程与陈先生发生性关系,甚至在刘先生做出不雅行为后,经证实仍继续进行。就用陈先生吧。已构成强奸罪。 7月28日,陈先生到刘先生家拜访后,刘先生以侮辱性的方式羞辱了陈先生,随后两人发生了关系,但在此过程中,刘先生并没有打他,但陈先生称他害怕刘某,又打了她。发生性行为后,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
侵犯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妇女缺乏反抗能力”并不能说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而是判定有无强奸罪的客观条件。这只是女人的意志之一。违反了。
在强奸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女性受害人施加强制力的程度也不同,不能简单判断是否有反抗。强奸罪。如果女子没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就必须对整个事件进行思考、详细分析、仔细辨别。犯罪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能以受害人的态度来决定。
本案中,刘先生因与陈先生处于同居关系而拒不不认罪,但同居关系并没有否认刘先生在犯罪时违反了陈先生的意愿。
3、刘先生犯有强迫猥亵罪和强奸罪,应以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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