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浪微博因其“过载条款”而受到各方批评,该条款旨在禁止用户将其微博内容授予第三方。近日,备受争议的直播平台快手援引其服务协议称,用户上传到快手的作品的所有权利均归快手所有,用户不能将其授予第三方。您必须获得快手的许可才能使用或供您自己使用。奇怪的是,快手平台在应用端和网页端提供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服务协议,其中规定的用户权限也截然不同。
快手傲慢地抱怨“一个小视频就结束了”,并援引服务条款
据海淀法院近日通报,该院已受理快手公司提起的诉讼。原告快手公司诉称,一名快手用户在快手平台上上传并发布了一段名为《PPAP》的视频。随后,内容相同的视频《PPAP》被上传到名为“小最后一击视频”的应用程序中并被公开。快手认为,“最后一刻小视频”行为正在导致快手平台上相同视频的点击率大幅下降。快手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视频,但未果,快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删除该视频,并给快手及10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公司要求赔偿维权费4820元。目前,该案正在海淀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注意到,快手在诉讼中挂牌号为《快手网(www.kuaishou.com)服务协议》。本条中,用户下载、安装、使用、账户注册、登录快手相关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即构成对前述协议的接受,用户同意其创作、上传的作品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我同意分配。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享有使用、复制、出版、分发、改编、复制、翻译、传播、执行和展示此类内容的自由、永久、不可撤销、排他、完全许可和再许可的权利。快手公司对待用户如下:用户在快手平台上传、发布、传播的内容的版权人有权以快手公司的名义对侵权用户提起法律诉讼并获得赔偿。因此,快手认为,通过该规定,其已合法取得在全球信息网络上传播该视频所包含片段的专有权利。
条件“充满暴虐”
海淀法院通报这一事件后,快手的用户协议受到的关注比事件本身还要多。不少网友称这是“比微博还要霸道的条款”。经济时报记者访问快手官网,在“法律声明”页面看到了“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该条款不仅包含快手公司在诉讼中引用的条款,还包含更多“霸道”内容。例如,“知识产权”部分第十八条规定,除授予快手前述“在全球信息网络中的独家发行权”外,“用户有权使用任何材料,并承诺不使用任何材料”。上述作品可以以任何形式许可给第三方。 ”
该条款还规定,“未经快手科技公司同意,禁止用户在快手网站上创建和上传的文字、照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以及其他材料中的商标和/或其他专有权利。” 。科技公司保证您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布、广播、改编、重新分发或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任何其他商业用途。快手在诉讼中引用的“快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条款在该条款中并没有出现。
但它有“两张脸”
然而,当我在苹果应用商店查看快手应用服务条款时,我发现了一篇内容完全不同的文章,名为《知识产权条款》。本条的“知识产权”部分位于第六条。然而,该条款规定,上传到快手的作品“可以由快手在全球范围内、免版税、可转让和再许可的基础上使用”。《官方网站使用条款》中并无规定禁止用户未经许可使用上传的作品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它们。
相反,这些“应用程序条款”为用户提供了以下选择: “本授权发布后继续有效,除非用户明确撤销上述部分或全部授权。如果用户不想继续使用快手,所有授权内容或部分授权内容可以通过发布方式通知快手。但本应用条款授权快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维权。 “您同意快手有权使用快手的内容。或者,您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来维护您的权利,免受侵权行为的侵害。维权表中注明:可以就维权问题做出独立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侵权行为、发送维权函、提起诉讼或仲裁、调解和和解。
也就是说,快手用于诉讼和维权的两条条款“快手拥有全网专有使用权”和“快手拥有独立起诉权”,并没有出现在任何用户协议中。同一时间。然而,它基于两个重要且相互冲突的用户协议。快手平台的“两张脸”确实让人难以理解。经济时报记者试图联系快手询问两份用户协议之间的关系,但截至发稿,快手尚未做出回应。
平台“超载条款”侵占版权已败诉
事实上,像快手这样的平台试图与用户争夺作品版权的情况并不罕见。本月早些时候,有消息称微博的用户协议包含类似于快手“官方”协议的条款,限制用户允许第三方使用其微博内容,引发网络争议,遭到用户批评。微博当事人表示,该规定的目的是限制第三方平台自动抓取微博内容,限制微博平台自动抓取微博内容,包括微博平台独立起诉此类内容的权利。内容并获得赔偿,有必要说明是删除。知乎、豆瓣等平台的用户协议均包含非独占使用协议。这意味着平台有权将用户发布的内容应用到平台的各类衍生产品中,无需单独授权,且用户授权给第三方。如果您使用平台,您无权干扰Pai。
不过,即便是这份比《快手条款》温和得多的用户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仍不清楚。 2014年,新浪微博在这方面遭遇了挫折。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海淀法院判决书显示,漫画家林立斌(微博ID“林大B”)创作并在微博上发表的漫画在微博相关产品“微盘”上发布。用于广告并影响运营商。新浪微博对北京微盟创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微博在法庭上寻求援引《微博用户协议》,认为该协议授权微博使用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因此拒绝承担责任。但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曾单独提醒原告有关格式条款,且已明确取得原告的同意;履行其明确的义务如下:告知并解释。其次,该条款是被告创设的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原告的著作权侵权赔偿权利,免除了被告的赔偿责任,且没有利润补偿,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该条款应属于无效合同条款。最终,新浪微博被责令向原告赔偿5000元,并持续在“微版”主页道歉48小时。
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时起就属于作者。
有一个笑话,现代人经常撒谎,“我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但如果服务条款中隐藏着一份“销售合同”,有人会笑吗? “我上传到我平台的东西都是我的。”这种霸道的条款在中国的互联网早期并不罕见,但经过多年的用户抵制和法院的猛烈攻击,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快手是唯一将其告上法庭并提起诉讼的。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时起就属于作者。摒弃“我已阅读并同意使用条款”等非法和高压条款,尊重所有用户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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