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系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实施殴打主管人员及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督秩序。 他表示,这样做是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但实际上,他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监管秩序,具有主观故意。故意颠覆监管秩序。
根据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315条规定,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分子有下列妨害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将被处以监禁。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妨碍监管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自己监管的人员,或者指挥他人殴打、体罚他人的。
故意伤害《刑法》 第234条第一项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秦先生被殴打的三种不同结果,也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 仅造成轻伤的,应以妨碍监督秩序罪定罪处罚。 造成轻伤的,既犯故意伤害(轻伤)罪,又犯扰乱监管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监管令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违反监管令的,仅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有期徒刑,但故意伤害(轻伤)的案件可以受到拘留、管制等较轻的处罚。因此,违反监管命令罪比故意伤害(轻伤)罪更为严重,应当以违反监管命令罪定罪处罚。 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人同时犯两种罪。依照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公务罪《刑法》 第277 条第一项规定,以殴打、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下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刑事拘留、管制或者罚款。
福州地区治安管理混乱犯罪情况如何? 鼓山区检察院是福州市监狱监督刑罚执行的刑事执行检察院,近年来办理了违反监狱监管令、故意伤害、越狱等刑事案件。 其中,2023年至2023年,本法院将受理、审查和起诉涉嫌违反管制令的6人案件,全部移送起诉并提请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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