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临汾市多家自媒体推送了“《临汾这张罚单火了,过马路不走人行道,罚款!》”的消息。大致内容如下:
2023年9月14日上午,在鼓楼北街半下至115号路段,违法者实施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违法行为(代码:3003),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61 条。根据北条交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66条第1款:
决定处以5元罚款。
另一位网友@蒋大树,8月17日早上路过同一地点(从鼓楼北街盘下到115处)时,她意识到自己也被指控违法,得知这一消息我感到很惊讶。行人不使用人行横道或过路设施(代码:3005)过马路,违反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号第62条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号第75条,北条交通警察将违反第89条规定,决定处以1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跑步小栗旬我有点困惑,虽然我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但为什么最后的罚款是一半呢?
搜索“临汾智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查了一下,发现如下:
第六十一条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必须在道路上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交叉路口、过马路时,必须使用人行横道或者道路交叉设施,通过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必须遵循红绿灯的指示。没有道路交叉设施的路段过马路时,必须确保安全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条例的,给予警告或者对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接受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扣押非机动车。
这意味着交警可以对不使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进行罚款。
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你知道为什么因为步子太大或者姿势不对,有的罚款5元,有的罚款10元吗?
【来源:临汾智慧教育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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