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某从其他地方买了两只鲎,在廉江凤城农贸市场的一个摊位上出售。接到居民举报后,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查看情况,发现其销售的是来自中国的鲎。这是出售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中国鲎当即被扣留,并对陈某处以220元行政处罚。随后,在连江县海洋渔业局的指导下,鲎被放流入江。
鲎俗称三刺鲎、海怪,排名《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不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亮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情况确需买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市(地)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上有下列行为的,由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其规定。发生在市场外的,由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或者其产品相当于市场价值的罚款。
作者:曾建北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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